為深入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于深化職稱制度改革的決策部署,進一步加強職稱評審監管,提高職稱評審質量,促進職稱評審公平公正,更好發揮職稱評價“指揮棒”作用,近日,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印發《職稱評審監管暫行辦法》(以下簡稱《辦法》)。
怎么監管?如何懲處?
監管措施有哪些
帶你詳細了解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加強職稱評審信用體系建設,依托全國信用信息共享平臺和全國職稱評審信息查詢系統,建立完善職稱評審誠信檔案庫(以下簡稱誠信檔案庫)。
誠信檔案庫主要記錄
涉及個人的失信行為信息
包括違規情形、處理依據、
處理措施、生效時間、記錄期限
以及根據法律法規要求
需要記錄的其他信息
實行職稱申報誠信承諾制度。
申報人在提交職稱申報材料時
應同時簽訂個人承諾書
對申報材料真實性等
進行承諾
承諾不實的
3年內不得申報評審職稱
《職稱評審監管暫行辦法》
對申報人重點監管以下方面:
(一)明知不符合職稱申報條件仍故意通過虛假承諾、偽造信息等手段進行申報;
(二)在職稱評審中提供虛假材料、論文造假代寫、剽竊他人作品或者學術成果,業績成果不實或者造假等;
(三)在職稱申報評審中存在說情打招呼、暗箱操作等不正當行為;
(四)其他違規行為。
申報人存在以上違規行為之一的
記入誠信檔案庫
記錄期限為3年
作為以后申報評審職稱的
重要參考
申報人通過以上違規行為
取得的職稱
一經核實
即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
或者評審單位
予以撤銷
實行評審專家誠信承諾制度。
評審專家
在開展職稱評審時
應同時簽訂個人承諾書
對履行評審職責、
公平公正評審等事項
作出承諾
《職稱評審監管暫行辦法》
對評審專家重點監管以下方面:
(一)違規對外公布評審專家身份;
(二)私自接收職稱評審材料;
(三)違規對外泄露職稱評審內容;
(四)應當回避時未及時申請回避;
(五)在評議、打分、投票等環節存在明顯不公;
(六)利用評審專家身份違規為他人職稱評審提供便利,謀取不正當利益;
(七)與有關中介等社會機構存在利益交換,不能正確履行評審職責;
(八)其他違規行為。
評審專家存在以上違規行為之一的
記入誠信檔案庫
記錄期限為3年
取消評審專家資格
通報其所在單位
并建議所在單位給予相應處理
職稱評審相關工作人員存在以下違規行為之一的,記入誠信檔案庫,記錄期限為3年,記錄期限內不得從事職稱評審相關工作,依法予以通報批評。
《職稱評審監管暫行辦法》
對職稱評審相關工作人員
重點監管以下方面:
(一)未按規定對職稱申報評審材料進行審核;
(二)未按規定選取評審專家,違規對外泄露評審專家信息,應當通知評審專家回避的未及時處理;
(三)私自接收職稱評審材料;
(四)違規對外泄露職稱評審內容;
(五)應當回避時未及時申請回避;
(六)利用職務之便違規為他人職稱評審提供便利,謀取不正當利益;
(七)利用職務之便違規為有關中介等社會機構提供便利,謀取不正當利益;
(八)其他違規行為。
各省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負責匯總本地區職稱評審失信行為信息,各部門、中央企業等單位負責匯總本單位職稱評審失信行為信息,用于對申報人、評審專家以及職稱評審相關工作人員進行信用核查。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負責匯總全國職稱評審失信行為信息,納入全國信用信息共享平臺和全國職稱評審信息查詢系統。
存在嚴重失信行為的
納入職稱申報評審
失信黑名單
依法依規予以失信懲戒
評審單位存在以下違規行為之一的,監管部門應給予工作提醒,責令其限期整改、消除影響。
《職稱評審監管暫行辦法》
對評審單位重點監管以下方面:
(一)制定的職稱評審辦法、評價標準、評審程序等與《關于深化職稱制度改革的意見》等國家職稱政策要求或者精神不符;
(二)未按照《職稱評審管理暫行規定》等有關要求規范組建職稱評審委員會,未按規定核準備案或者有效期屆滿未重新核準備案;
(三)評審專家管理不規范,推薦遴選、培訓考核、退出懲戒、責任追究等機制不健全;
(四)未按規定履行申報材料審核職責,放縱、包庇或者協助申報人弄虛作假;
(五)超越職稱評審權限,擅自擴大職稱評審范圍;
(六)組織職稱評審或者委托評審不符合國家職稱政策要求,評審結果未按規定備案;
(七)利用職稱評審權限壟斷申報評審渠道,未按規定作出回避決定,人為操控評審過程或者評審結果,巧立名目高額收費,與有關中介等社會機構存在利益勾連等;
(八)對舉報投訴的問題線索未及時調查核實,申報人申請復查、投訴渠道不暢通;
(九)其他違規行為。
評審單位存在以上違規行為兩項以上,評審管理松散、把關不嚴,導致投訴較多、爭議較大的,監管部門應給予工作約談,責令其立即停止評審工作、限期整改、消除影響。
評審單位應及時將整改情況報告監管部門。
確實完成整改的
經監管部門同意后
恢復職稱評審工作
列入下一年重點監管對象
評審單位在一個備案周期內受到2次提醒或者1次約談,經整改仍無明顯改善的,按照職稱評審管理權限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或者有關單位收回其職稱評審權。
申報人所在單位在職稱申報評審中存在以下違規行為之一的,監管部門應責令限期整改。
《職稱評審監管暫行辦法》
對申報人所在單位重點監管以下方面:
(一)未按規定履行申報材料審核、推薦職責,放縱、包庇或者協助申報人弄虛作假;
(二)未按規定進行申報材料公示,對公示有異議或者投訴舉報問題未及時調查核實;
(三)未按照職稱評審管理權限及時上報申報材料;
(四)其他違規行為。
整改不力的
依法予以通報批評
單位和個人在職稱申報評審中違紀違法的,按照《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規定》等追究黨紀政務責任。
情節嚴重涉嫌犯罪的
移送有關機關依法處理
編輯丨邱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