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時計酬為主,勞動者在同一用人單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四小時,每周工作時間累計不超過二十四小時的用工形式。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六十九條
非全日制用工雙方當事人
可以訂立口頭協議
但是建議留存
當初做出約定時的有關資料哦!
延伸小知識
如果沒簽勞動合同,認定雙方存在勞動關系時可參照下列憑證:
(一)工資支付憑證或記錄(職工工資發放花名冊)、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的記錄;
(二)用人單位向勞動者發放的“工作證”“服務證”等能夠證明身份的證件;
(三)勞動者填寫的用人單位招工招聘“登記表”“報名表”等招用記錄;
(四)考勤記錄;
(五)其他勞動者的證言等。
其中,第(一)(三)(四)項的有關憑證由用人單位負舉證責任。
從事非全日制用工的勞動者
可以與一個或者一個以上
用人單位訂立勞動合同
但是,后訂立的勞動合同
不得影響先訂立的勞動合同的履行
非全日制用工雙方當事人
不得約定試用期
非全日制用工雙方當事人
任何一方都可以
隨時通知對方終止用工
終止用工,用人單位
不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非全日制用工
勞動報酬結算支付周期
最長不得超過十五日
小時計酬標準不得低于
用人單位所在地人民政府規定的
最低小時工資標準
《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若干規定》第九條規定,職工(包括非全日制從業人員)在兩個或者兩個以上用人單位同時就業的,各用人單位應當分別為職工繳納工傷保險費。
職工發生工傷
由職工受到傷害時工作的單位依法承擔工傷保險責任
《工傷保險條例》第六十二條規定,依照本條例規定應當參加工傷保險而未參加工傷保險的用人單位職工發生工傷的,由該用人單位按照本條例規定的工傷保險待遇項目和標準支付費用。
除了工傷保險,非全日制員工怎么參加養老保險呢?
按照《社會保險法》有關規定,未在用人單位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非全日制從業人員可以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由個人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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